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地方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收入水平。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房者应当根据市、县区的职责分工,向市或者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禁止重复申 展开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地方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收入水平。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房者应当根据市、县区的职责分工,向市或者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禁止重复申请购房。第二十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并予以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一)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