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与另外两人一起开发房地产,一共3个股东,各占三分之一。和镇政府一起开发,镇政府是开发主体,我们出资开发。我们出资买了24亩地。当时开发了一半,12亩。2003年房子卖完后,利润三个股东就都分了。我2004年就去外地干其它生意了。2006年另外两股东在剩余的12亩地上盖了几栋楼,当时叫我参与开发,我因有其它生意,... 展开
2000年,我与另外两人一起开发房地产,一共3个股东,各占三分之一。和镇政府一起开发,镇政府是开发主体,我们出资开发。我们出资买了24亩地。当时开发了一半,12亩。2003年房子卖完后,利润三个股东就都分了。我2004年就去外地干其它生意了。2006年另外两股东在剩余的12亩地上盖了几栋楼,当时叫我参与开发,我因有其它生意,没有参加,也没有说给我地款的事。2000年我们三个股东一起开发的时候,24亩没有办产权,2007年时,另外两股东把地的产权办了。现在剩余的12亩地上还能盖几栋房子,我想让另外两股东给我地款,向他们要地款,他们说当时我退出时就意思放弃所有地的权利了。当时什么也没说,也没有写什么东西。想请教律师,我能要回地或者地款补偿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