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5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88.38平方米,单价为3295.74元/平方米,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30日,2009年12月15日,售楼人员打来电话说2009年12月17日交房,17日当天收到的入住通知书,得知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是95.90平方米,多出的7.52平方米为房... 展开
您好,我是2008年5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88.38平方米,单价为3295.74元/平方米,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30日,2009年12月15日,售楼人员打来电话说2009年12月17日交房,17日当天收到的入住通知书,得知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是95.90平方米,多出的7.52平方米为房管局漏测阳台所致(开发商这样说),这点我觉得非常可笑,阳台都能漏测,让我们把多出的7.52平方米面积的差价24784元全额补足方可拿到房屋钥匙,我们这栋楼的四个单元,共48户都多7.52平方米,都要补足方可看到房子到底啥样。当时合同约定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处理差异为:1、(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如果建筑面积不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分别发生变化,不另行进行处理。3、如因测量部门测量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双方按照下列方式(1)《此处的(1)不是我们自己所填》进行处理:(1)买受人不退房,房款多退少补;(2)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承担其他责任。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是按哪一条处理,现在到了交房的日期他们按第三条的第一小条处理,请问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房时我们询问当时的售楼人员,问什么他们都说不清楚,不知道,说是公司领导就是这么说的让交足款才可看房,因为当天房管局的也在,他们给出的答复是当时的设计图纸上没有阳台,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谁说的是真话。要说一点误差没有也是不可能的,问题是7.52个平方能算是误差吗?根本就是失误,如果这个阳台是7.52平方米,也就是说除了这个阳台以外剩下的面积就一点误差没有,请问老师我们这些业主该怎么办?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