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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记部门没进行办理登记房产抵押,抵押有效吗

我替朋友介绍借款人民币30万,以自家套房价值40万【已有俩权证】做抵押。合同规定乙方若无力还贷套房归甲方所有。我在合同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乙方无力还款。甲方上告,法院判我负连带清偿责任。我认为判断不公。登记部门不办理,不是我们不去办理,应该属抵押借贷,法院应对抵押物进行处理还债。我没有赔偿的责任。
逍遥傲|2016-05-27 16: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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