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3月11日借给张三30万元,张三给我写了借条,写明月息2分按季支付。同年4月12日我又借给张三46万元,没要求张三写借条。同年7月12日,张三支付了首笔利息51600元(30万*0.02*4 46万*0.02*3=5.16万),同年10月12日,张三支付了第二笔利息51600元,14年1月13日张三支付了第三笔... 展开
我于2013年3月11日借给张三30万元,张三给我写了借条,写明月息2分按季支付。同年4月12日我又借给张三46万元,没要求张三写借条。同年7月12日,张三支付了首笔利息51600元(30万*0.02*4 46万*0.02*3=5.16万),同年10月12日,张三支付了第二笔利息51600元,14年1月13日张三支付了第三笔利息51600元,四个月之后,14年5月18日张三支付了第四笔利息60800元(76万*0.02*4=6.08万)。我和张三所有这些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转账,我和张三没有其他经济联系。我两次借给张三合计76万元,有借条的30万,没借条的46万,利息一直按76万元的本金计算并支付,请问我按76万元借款起诉张三要求偿还,证据充分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