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给朋友40万,有书面借条为证,写明2015年12月14日一次性还清
我借给朋友40万,有书面借条为证,写明2015年12月14日一次性还清,预期不还应从借条签字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条签字日期是2015年6月14日。在今年2016年1月26日,2月3日,2月6日,2月7日分批还了7万,3万,5万,5万。剩余20万一直没还。我现在上诉法院,利息是算20万的还是4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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