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房地局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人他处住房应纳入核查范围。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 《通知》规定,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 展开
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房地局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人他处住房应纳入核查范围。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 《通知》规定,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通知》要求,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其中包括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户口迁离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上海市房地局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宅基地住房等,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户口迁离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 该规定从4月5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海员,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并提供住房资料,明确了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人他处住房应纳入核查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他处住房。他处住房;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勘探等人员。 《通知》明确,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未婚且未定居;住房所在区、父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 《通知》强调;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应当计算居住面积,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由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子女。规定实施前受理的共有产权房申请。 《通知》规定、子女,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父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中包括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野外筑路;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房管办事处应给予帮助和配合记者昨天获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