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描述现居住房位于北京城区四环内,原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宿舍,2007年由男方(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以经济适用房名义购得。2010年男女双方离婚,因当时该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使得房产分割归属问题一直搁置。双方商定待房产证取得后,再行协商房产归属问题。离婚后,男方搬出住房,另组家庭,房屋一直由女方居住至今。2011年前后,女... 展开
一、情况描述现居住房位于北京城区四环内,原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宿舍,2007年由男方(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以经济适用房名义购得。2010年男女双方离婚,因当时该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使得房产分割归属问题一直搁置。双方商定待房产证取得后,再行协商房产归属问题。离婚后,男方搬出住房,另组家庭,房屋一直由女方居住至今。2011年前后,女方曾问过男方居住生活情况,男方回答讲:目前住在新女方单位的房子里(新女方为部队军职人员),每月需偿还贷款。大概2014年前后,男方取得了原国家机关宿舍房产的房产证,但却一直未告知女方,女方也无任何渠道获知房产证是否已拿到的信息。虽然女方几次想提起办理此事,但苦于不知如何办理,因而事情一直拖到现在。几年来,女方安然住在原房子内,男方也未与女方进行联系。最近,男方突然匆匆找到女方,称新女方单位讲:“经核查,在男方名下有一房产登记,按照规定不能再占用军队房产,要求退还。”男方找女方的目的是协商通过法院判决“双方已离婚,原男方名下房产由女方居住,男方无自有住房,且男方同意由女方在有生之年一直居住、使用该房产,但女方不得主张权利。”同时男方还设想:法院判决结果也可以作为男方作为无房户的证据在重新购置房产时免去了二套房的购置限制,甚至将住房退还工作单位后还可以有机会再换取更大面积住房。女方同意了其请求,但双方未签署协议,随后共同出庭。在法庭上男方出示了房产证,女方才知道房产证早已办下。一审开庭,法院需要双方进一步明确各自房产权利,因双方均有迟疑,当庭未宣判。前几日,男方突然联系女方,称“此前提出的申请法院判决的目的已失去意义,现在房产请求需要改变。因为目前全家已被军队方赶出原住处,现在外租房居住,需要重新主张对该房产的权利。”同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男方将该房产的一半对外出租,以获得生活补贴;二是要求女方将此房产让出,男方可以提供一部分补偿金给女方用于其另外购买房产。男方强烈希望女方采纳第二种方案,但在补偿金问题上双方一直谈不拢。二、疑惑的问题1.男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条件较好,女方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且年龄偏大(47岁)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争取有更多的房产份额?比如超过1/2达到2/3或更多?2.双方一直在费用上谈不拢,马上又要开庭宣判,此时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3.因双方信息不对称,女方对男方提供的信息真假不清楚,包括南方是否真的在外租房居住?如果获得此套房产,是否真的可以有可能换取更大面积住房?等等。4.因2011年前后,女方曾问过男方居住生活情况,男方回答讲:“目前住在新女方单位的房子(新女方为部队军职人员),每月需偿还贷款。”据此判断,男方原居住的房子应该是购置的房产,为何出现在外租房的现象?这些问题,让我们很困惑,不知下一步如何办?还望有人能帮助参谋一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