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二人与父母于2008年共同出资10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100平。付款方式是父母出资80万我们公积金贷款20万。当时父母怕自己吃亏,与我们约定签署了一份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由于父母出资80万(有出资80万的付款凭证)确定占有房产比例为80%即80平方,我们夫妻出资20万确定占有房产比例为20%即20平方,双方对此无异... 展开
我夫妻二人与父母于2008年共同出资10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100平。付款方式是父母出资80万我们公积金贷款20万。当时父母怕自己吃亏,与我们约定签署了一份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由于父母出资80万(有出资80万的付款凭证)确定占有房产比例为80%即80平方,我们夫妻出资20万确定占有房产比例为20%即20平方,双方对此无异议共同签字确认并有我大伯父做见证人。产权登记时未分配比例只是登记了4人姓名,当时不懂认为确认了比例我们因为无抵押份额而不能贷款,而且中介与交易市场也没有提示可以写比例。现在我妻子动迁了,她名下只有这套和我共同购买的房产20%的份额,加上孩子我们人均只有7个平方不到,但动迁公司不承认这份协议,认为只能按房产证4人加小孩均摊人均20平方不算困难户。请教律师这份协议是否合法呢?我们是否应该算作困难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