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一套商品房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买卖合同,成交价为人民币45万元,协议达成后买方先支付人民币15万元,剩余部分待房产过户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卖方。买卖合同签定的日期为2016年,当时还未领到房产证书,买方也是知情的。待2018年1月领取房产证后,朋友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找到买方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却告知A,青岛市XX下... 展开
朋友有一套商品房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买卖合同,成交价为人民币45万元,协议达成后买方先支付人民币15万元,剩余部分待房产过户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卖方。买卖合同签定的日期为2016年,当时还未领到房产证书,买方也是知情的。待2018年1月领取房产证后,朋友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找到买方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却告知A,青岛市XX下发了文件商品房产证下泼佢两年闪不得买卖,告知朋友剩余钱只得过户作再付,朋友就以不矵抗力的法律依据,告知买方如不友付,要求与买方解除合同,请问是否可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