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住〔2008〕225号否定了我的46.14平方米产权,违法
(京建住〔2008〕225号)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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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京建住【2008】225号文件由建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几家单位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建议您可通过信访渠道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8-07-03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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