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解释不予办理车库初始登记的原因
条例中第十三条内容: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中... 展开
其他答案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王先生,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你也可就业务问题向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我局环资法规处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电话与你做了沟通,你表示接受。感谢你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2019-04-25 14: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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