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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您好!现在北京的公积金政策是‘认房不认贷也不认提取记录’,也就是说与之前的贷款记录和提取记录没有关系,只要北京名下无房产就可以按首套贷款。 特殊情况:国管贷款属于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需第一次公积金结清后即可申请,本次国管贷款属于第三次公积金贷款需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方可申请。(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限于在北京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市属,国管以及中直)
2016-07-19 11:12
答 : 您好;除正常税费外,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比如您你12000元/平买的限价房,5年后打算上市交易,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指导价为30000元/平,土地收益金就是(30000-12000)建筑面积0.35,也就是要交6300元/平的土地收益金。
2016-07-18 08:59
答 : 副中心确立和地铁的开通,这里的房子肯定能涨价,目前燕郊成交火爆,很多业主的房子都等着涨价不卖。北京不取消限购,燕郊这样的北京周边城市的吸引力变得更大。如果真的确定地铁设两站,就会形成涨价预期,尤其是地铁站周边房价上升的力度就会增大,甚至引发房价炒作。 买房,看准行情,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6-04-06 22:28
答 : 先由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经公证后,办理受让方的《房地产证》,由受让方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办理现楼抵押登记
2015-12-15 09:50
答 : 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组成,故业主们对面积的质疑无非就是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公用面积的质疑。而哪些面积是否可以分摊不是由测绘部门来确定,它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目前业主的大部分纠纷主要集中在公摊面积上,所以,业主们如果对公摊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分摊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对面积数据有疑义,可以要求原测量单位进行复测,如果还有疑义可以向上级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测绘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讲,它属于测绘领域比较简单的一种,但是从专业角度讲,房产测量与其他的测绘有很大的不同,房产测量涉及到大量的测绘技术知识、建筑知识、房产的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法律性。 在纠纷处理当中常常涉及到政策性、法律性和权属争议的问题,导致对个别住户的面积纠纷投诉,处理有其一定的难度。北京市仲裁委曾委托市测绘所根据望京某小区4位业主的要求进行复测,要求测出其准确的建筑面积,但由于测量要同时进入其他没有投诉的人家,一些邻居并不配合或长期家中无人,这件事到目前仍没有解决。
2015-10-21 12:37
答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5-09-29 15:43
答 : 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2015-09-29 15:44
答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必须通过有形市场进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为四种: 第一种: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第二种: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第三种: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第四种: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答 : 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第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第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015-09-29 15:45
答 :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即规划确定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二)在规划确定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2015-09-29 15:46
答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 一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遗产应由其母亲及妻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该部分份额应由四兄姐继承,由此,判决诉争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继承三分之一,妻儿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姐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 本市男子范某于2003年11月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住房,其中有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范某与山东省女子徐某登记结婚,2005年1月19日,二人之子冬冬降生。就在全家还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时,范某却于同年4月撒手人寰。范某之母因无法承受打击,也于20多天后去世。此后,范某的四个兄姐提出,因父亲已于1983年死亡,范某上述住房系婚前财产,依《继承法》规定,范某死亡后其母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如今也已去世,所以母亲应得份额应由其余四子女继承。因四人的请求遭到徐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告徐某于范某死亡后将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的租金1300元,以偿还购买诉争之房的贷款,至2007年10月已还贷款本金1.7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尚欠本息12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之房系继承人范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范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范某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继承三分之一。又由于被继承人范某之母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应继承范某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四原告继承,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某及冬冬继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致法院对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故依诉争之房为单位进行继承。范某生前欠付的贷款至2007年5月为12万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与二被告偿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答 :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2015-09-29 15:47
答 :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015-10-08 09:29
答 :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1条回答2016-09-26
5条回答2016-04-19
5条回答2016-04-18
10条回答2016-04-06
2条回答2016-04-06
1条回答2015-08-20
2条回答2015-08-20
5条回答2015-08-20
1条回答2015-08-11
2条回答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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