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的,有一套房100平米,2000年购的房,2002年办的房产证。房屋登记的是我父亲的名字,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2004年我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目前公证的基本材料已经备齐,只是公证处问我继承的房屋到底如何分配。因为房屋是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就是房屋的50%已经是我母亲的。现在继承公证办理的... 展开
我是江苏的,有一套房100平米,2000年购的房,2002年办的房产证。房屋登记的是我父亲的名字,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2004年我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目前公证的基本材料已经备齐,只是公证处问我继承的房屋到底如何分配。因为房屋是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就是房屋的50%已经是我母亲的。现在继承公证办理的就是父亲的那50%产权。爷爷奶奶均已去世,所以继承方面只有我和我母亲继承。相当于我继承整个房屋的25%的产权,我母亲继承整个房屋的25%产权,她一共是75%的产权。公证处的提供了两个方案:1、我放弃那25%的继承,就是我母亲继承父亲留下的那50%,然后加上她原有共同财产中的50%,通过买卖方式给我。2、我母亲放弃她的25%的继承,由我继承父亲留下的那50%,然后我母亲把她原有的共同财产中的50%赠与我。不知道哪种可行呢?在以后房屋要再买卖的前提下,怎样操作,能最少的交税费,不因为转来转去的重复多交税费、现在母亲的想法是,首先放弃她的那一部分继承,就是父亲的50%全部由我继承。母亲放弃的那25%,由我继承的话有没有什么额外的收费,不知道这样合理不合理。另外母亲想把她的那50%也给我,如果我这个房子以后要出售的话,这50%现在要不要先过给我?如果现在要过给我的话,是以办赠与办理还是以买卖买卖呢(是以后这个房子要再出售的前提)?其实目的就是在房子要以后再出售的前提下,怎么样能最少的交这些税费,避免操作不当又要二次缴纳税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