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一般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特殊情况下就是有效的且不得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都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展开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一般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特殊情况下就是有效的且不得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都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外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收起